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给予刘铭、杨柳通报批评的决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5-23

关于给予刘铭、杨柳通报批评的决定

作者:管理员 来源: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发布于:2017-5-23 15:44:15 点击量:

关于给予刘铭、杨柳通报批评的决定

(农学院通字[2017]1号)

刘铭,男,系作物遗传育种专业2016级硕士;

杨柳,女,系作物遗传育种专业2016级硕士;

2017年5月13日,上述2名学生因未请假离校,缺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七)关于“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的规定。事后,刘铭、杨柳主动承认错误,对其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农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刘铭、杨柳通报批评。

沈阳农业大学农学院

2017年5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电话:024-88487135   邮编:110866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