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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关于党员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3-17

(2008年10月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调动广大党员在学校发展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和中央组织部及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就党员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党员组织生活管理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依托党小组、党支部、党总支等基层党组织开展的活动。严格党员的组织生活,是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保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一般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领导干部除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相应参加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3.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二)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党员外出,并有固定单位,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单位党组织可将其的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可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党员外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到单位建立临时性党组织的,他们在这个临时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应主动与原单位的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4.一起外出的党员在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

5.党员临时外出时间较短的(3个月以内),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外出回来后,应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情况,党组织可对其作近期组织生活的适当补课。

6.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情况作必要的处理。对擅自离职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按党章规定除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7.毕业生(本、专科、研究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所就业单位无党组织的党员(含预备党员),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落到居住地社区(乡镇)党委或人才中心党委。学校不保留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

8.选派到县(区)或乡(镇)任科技副职的党员,根据需要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任职地的党组织,参加任职地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经组织选派到科教兴农基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根据需要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基点所在党组织。

(三)出国出境党员组织生活管理

1.因公被派出国外,境外工作或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不向国外或境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国外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工作流动性大的考察人员,也不向国外,境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如工作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机关保存,由派出机关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由使领馆党委安排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公派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机关保存,由派出机关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

3.公派留学人员中的党员在国外学习结束时,应持在外党支部(党小组)鉴定、使领馆党组织审核鉴定材料,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及时通过国内有关派出主管部门或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应立即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到,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4.因私事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其中,短期请假出国出境办理私事和自费出国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支部。长期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国出境超过假期(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由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5.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出境后逾期不归的,如已确定其在外长期定居,或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党组织应分别情况做出停止其党籍或除名的处理。停止党籍的,应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予以除名的,要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可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国外党组织的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正式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

7.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回国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可以恢复其党籍的,要由党委审查,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8.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9.因私出国出境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可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对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直至给予党籍处分。

(四)离退休党员组织生活管理

1.凡离退休党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要将其党员组织关系从原单位转出。根据本人意愿,其组织关系可以转至校离退休职工处党总支,也可转至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离退休职工处党总支或社区党组织安排参加组织生活。

2.离退休党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要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

3.对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无法参加正常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他们,可指定其他党员与他们联系,及时向他们传达党内重要文件和组织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

党员组织关系(证明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在工作调动、升学、毕业时,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转移组织关系应坚持由党员本人办理手续并携带。因故不能自已转办的,必须由原单位党组织说明方可办理;党员不能携带的,应有可靠形式转递。

2.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是:党员所在原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校党委组织部转其组织关系,最后由校党委组织部按隶属关系向外办理转移手续。

3.各级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样式,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介绍信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转递时间为:校内3至5天;市内5至10天;市外10至20天;省外20至30天,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一般在10年以上可以销毁。

4.党员若是在本市调动,应将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转到即将调入单位或乡镇、街道党委。党员若调离本市(或单位虽在本市,但组织关系不归市管的),应将其组织关系先转至本市市委组织部,再由本市市委组织部转至调入单位所在市(县)委组织部,最终转至所去单位(或上级)党委组织部。

5.党员从外单位调入,要及时接转组织关系。若由本市调入,调出单位(或上级)党委要将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直接转往校党委组织部。若由外市调入,调出单位应将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先转至本市市委组织部,再由本市市委组织部转至校党委组织部。

6.调出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在开出后,调出党员必须在有效期内将其交到调入单位党组织。如有变故,须在有效期内与校党委组织部取得联系以期得到解决。倘有调出(调入)党员自持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过长,超出有效期甚至跨年度,将影响其党籍。

三、党员党籍管理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申请入党的同志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刻起,就取得了党籍。党籍管理主要是:

1.处理要求退党党员的党籍。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对那些丧失革命意志,不愿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而要求退党的人,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宣布除名,并报党总支、党委组织部备案。

2.处理劝退党员的党籍。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党委批准。如果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其除名,并报党委批准。

3.处理自行脱党党员的党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党委批准。

4.处理违纪党员的党籍。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违纪党员的党籍时,应当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并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5.处理出国出境党员的党籍。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在他们出国出境后,即停止他们的党籍,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查。党员因私出国出境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按自行脱党处理。

6.处理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的党籍。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党内除名;对屡教不改或加入宗教组织参加活动的,要开除党籍。

7.处理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党员档案管理

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思想汇报,党校学员登记表,党校学员结业鉴定表,政审材料,自传、党内外意见,入党志愿书、综合材料(学生入党材料增加综合填报单)。

1.申请入党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通过组织程序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就应为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并为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档案,将培养过程的全部材料归入其中。新生入学后,有关人员应及时查阅新生档案,有入党材料的要及时建档归档。

2.入党材料由所在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安排适当人员负责管理,要登记造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不得丢失。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在发展新党员时,须将拟发展党员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审查通过后,履行入党程序,再将完善手续后的入党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经常委会批准之后,组织部通过移交手续将入党材料移交给新党员所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

4.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将完善手续后的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组织部移交给党员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

5.学生预备党员或党员毕业离校,所在院党总支要将其入党材料随同其它档案及时转出,并由责任人签名登记备案。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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